麻浦区议会召集运营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年总会议天数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在100天以内。如果有必要超过年总会议天数时,经过本会议议决可以延长。

定期会议(1年2次)

第1次定期会议在每年的6月20日集会。但,实施总选举的年度第1次定期会议,经过议会的议决可在9月、10月中集会。第2次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1月25日集会。召集权在于地方议会议长。

临时会议是对特定事件必要时召集的会议,区长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召集。

本会议是以整个议会议员组成的会议,在决定议会议事方面发挥最终决定作用,一般表决、选任和同意都需经本会议决定。

除了特别规定之外,有一半以上的在籍议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的出席议员赞成来议决(议长具有表决权。如果赞同和反对票相同,当作被否决。)

常任委员会是为了专业和有效审核各种议案而设置的机构,会期中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或在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召开常任委员会。

但是,闭会期间有委员会的表决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还有区厅长要求时,可召开会议并审核案件。

为了审核和处理特定案件,经议会表决后可设置和运营特别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存续至其委员会审核的案件经本会表决为止,委员的任期是委员会的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