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来常有民众来电或亲临该局服务柜台询问或要求补发汽车燃料使用费缴款书,以为汽车燃料使用费的主管机关是税捐稽征机关,或误以为该局重复寄发缴款书。

该局特别提出说明,使用牌照税与汽车燃料使用费性质并不相同,使用牌照税是税捐,主管机关是税捐稽征机关,开征期间是每年的4月份(营业用车辆分二期开征,每年4月及10月份),该局特提醒汽车及151cc以上的机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您的使用牌照税尚未缴纳,可就近向车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或监理所(站)申请补发。而汽车燃料使用费是每年7月由监理机关依据公路法第27条规定开征,作为公路的养护、修建以及安全管理等用途,属于行政规费。因此,如果您有汽车燃料使用费补单需求或有任何疑问,应向车籍所在地监理机关查询,以节省您宝贵时间。

税籍登记新制112年上路,网络卖家注意了!!

因欠税遭禁止处分之车辆可否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