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总局今天说,配合汽车买卖试车时有行驶高速公路的需求,各公路监理机关30日起核发“第二类试车号牌”,供汽车买卖业申请。
公路总局发布新闻稿,“第二类试车号牌”号牌仅可悬挂于已取得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或曾过车牌但已缴销的中古车辆,于买卖试车使用。
公路总局表示,现阶段“第一类试车牌”核发的“白底蓝字”试车牌供汽车买卖业、汽车制造业或汽车研究机构,因业务需要试行汽车时,向公路监理机关申领并悬挂于试行的汽车,但考量悬挂的车辆种类,包含通过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的新车或中古车,也含研发中尚未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程序的车辆,因此限制“白底蓝字”试车牌不得行驶高速公路。
公路总局因应汽车买卖业试车的需求,新增“第二类试车牌”,这类号牌颜色有2种样式,分为“白底红字”限悬挂于汽缸总排气量4200C.C.(或马达马力414HP)以下的车辆,及“红底白字”不限悬挂汽缸总排气量(或马达马力)的车辆。
另外,监理单位原核发的试车牌(白底蓝字)调整名称为“第一类试车牌”,核发及使用维持现行规定办理。
公路总局规定,悬挂“第一类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行驶高速公路试车,悬挂“第二类试车牌”的汽车可行驶高速公路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