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表”
主旨:预告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表”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一、修正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修正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四、考量外界意见已完成沟通,爰本次预告期间缩短为七日。
五、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翌日起七日内于前开“草案预告”陈述意见或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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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表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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