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依法严惩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边境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泸水市公安局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泸水市公安局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泸水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接纳、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入境人员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人员,举报单位、个人私自接纳、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元;直接抓获非法入境人员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人员,直接抓获单位、个人私自接纳、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情况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可拨打“110”电话,直接到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公安派出所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泸水市公安局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