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 4、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5、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 6、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 7、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8、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10、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 11、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12、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1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