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