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机构、学校、法人经营验证业务,应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由认证机构依其经营验证业务类别发给认证证书后,始得为之;其验证业务类别变更时,应先向其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之验证业务类别,经审查符合者,始得为之。

前项验证业务之范围如下:

一、与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契约,依第四条规定公告之验证基准验证农产品经营者之农产品。

二、制发验证证书及管理经其验证通过之农产品经营者使用验证农产品标章。

三、配合产期,依契约查验验证农产品。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与验证有关之业务。

验证机构经营验证业务,得依契约收取费用,中央主管机关并应公告其收费上限。

验证机构经营第二项验证业务,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项目、方式及期间,保存相关资料;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查核之,验证机构不得规避、妨碍、拒绝或提供不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