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越南权责机关核准开展有设置赌场计划案之投资意向书者;
二、投资开发综合休闲娱乐区、观光旅游区及劳务区中至少有营建例如大饭店、劳务区、旅游区、商业区、休闲娱乐场及会议中心等工程项目者。
三、投资资金额至少为20亿美元;
四、具备符合越南可检控及限制经营赌场所造成影响之可行性方案及措施。
另申请核发具备经营赌场证明书之条件,包括取得越南权责机关核发设置赌场之投资登记证明书或核准投资意向书;企业到位资金至少相当于投资登记证明书或投资意向书上所列资金总额之50%;具备符合该(第03/2017/ND-CP号)公告第5条第2 项规定之赌场经营地区;赌场管理人学历至少大学毕业以上,并拥有管理经营赌场经验至少1年以上且非属越南法律禁止设立与管理企业之对象;依据该公告第23条第6项规定具备经营方案者。
一、须满21岁并具备民事执行能力;
二、须具备财务能力,即应提出每月达到1000万越盾(越南央行汇率中心公告即期汇率1美元兑换22161越盾)以上之经常所得,或提出适合越南个人所得税法分级累进式计税表中所列第3税级以上(即每月所得1000万越盾至1800万越盾)课税之证明;
四、进入赌场之人士,应非属其亲生父母(含义父、义母)、配偶及孩子书面要求赌场管理人禁止进入者。对于被进行刑事起诉及前科犯之对象,不得进入赌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