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为办理全国体育业务,特设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体育与运动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与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三、学校体育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全民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竞技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国际及两岸运动交流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运动设施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职业运动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之辅导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体育及运动事项。
学校长之资格聘任;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