鲔延绳钓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所称之严重不实:

一、配额限制鱼种之电子渔获回报,与实际卸鱼量之差值超过二公吨,且超过实际卸鱼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黄鳍鲔、长鳍鲔、剑旗鱼或红肉旗鱼之电子渔获回报,与实际卸鱼量之差值超过四公吨,且超过实际卸鱼量之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鱼种之电子渔获回报,与实际卸鱼量之差值超过六公吨,且超过实际卸鱼量之百分之五十。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个别鱼种分别计算,前项第三款之差值,区分为鲨鱼及其他鱼种共二类分别计算。

鲔延绳钓渔船依第四十九条之一规定未以电子渔获回报系统回报渔获资料者,有关第一项及第二项差值,应以渔捞日志计算之。

鲣鲔围网渔船电子渔获回报与实际卸鱼量之差值超过实际卸鱼量之百分之五十者,为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款所称之严重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