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监管范围从生产领域扩展至整个产品供应链。

(4)将CE标志引入RoHS

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除了确保产品符合限用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CE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等。换言之,产品在加贴CE标识时,应确保已经符合RoHS规范,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至此,CE标志所有管辖下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2.0的要求。下面是图表说明:

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产品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欧盟RoHS指令的出台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绿色壁垒”,促使各国积极应对,并着手考虑自己国内的污染控制问题。我国是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面对日趋严格的国际形势以及国内行业节能减排的实际需求,工业与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管理部门于2006年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进行管控,即中国版RoHS(C-RoHS)。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污染控制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第一步,从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产品的环保信息,包括所含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第二步,把需要重点监管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些产品必须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