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8月30日预告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该规定重点为,依健康食品产品型态不同,应分别标示与“药品”或“疗效”区隔之醒语,及产品均应标示“用量提醒”之醒语。

卫福部表示,为提供消费者清楚资讯,避免误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药品疗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条第1项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草案),预定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产品应于“注意事项”加标2项内容:

针对与药品或疗效区隔之醒语:

胶囊及锭状产品,系考量产品型态与药品较为类似,应标示“本产品非药品,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医。”字样。

其他类型产品,即非胶囊及非锭状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仅供保健用,不具医疗效能。”字样。

针对用量提醒之醒语:考量健康食品系核可安全又有效的建议摄取量,即使是传统食品,亦应适量饮食,爰规定产品均应标示“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多食无益。”字样。

卫福部提醒业者应注意本规定实施日期,把握缓冲时间及早因应准备。对于法规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后才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均应依规定标示,并无缓冲期;而法规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缓冲期为期半年,即产品于107年7月1日起制造者,均应依规定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