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106.12.29.公告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公告及QA问答集,如附件档案。

健康食品产品应于“注意事项”加标以下内容:

一、胶囊及锭状产品:

(一)考量产品型态与药品较为类似,应标示“本产品非药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医。”字样。

二、胶囊及锭状以外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供保健用,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字样。

三、卫福部提醒本规定于(107)年1月1日上路,对于法规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后才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均应依规定标示,并无缓冲期;而法规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缓冲期至108年6月30日,即产品于108年7月1日起制造者,均应依规定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