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刑法的名词,指的是确认一个人做出了一个特定的行为,是不是刑法条文中所规定侵害法益的行为[1],例如杀人、窃盗、放火等外在的、客观的行为;而这个人心理的主观状态,是不是因为故意或过失[2]而做出这个违法行为。

“该当”白话来说可以理解成“符不符合”的意思,所以“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检讨“一个人外在的行为、内在的心理状态,符不符合刑法上的‘构成要件’”。

中华民国刑法第1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中华民国刑法第12条:“

I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II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