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标准:
依据“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习评量办法”及本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习评量办法补充规定”:
(1)修业期满,符合高级中等学校课程纲要所定毕业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学生毕业之最低学分数为160学分,包括:
u必修学分:必修科目均须修习,且至少须120学分成绩及格(其中应包括后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课程48学分)。
(2)修业期间德行评量之奖惩纪录相抵后,未满三大过。
2.上学期重修报名缴费时间:108年7月8日~7月10日,每日上午08:00~12:00;
下学期重修报名缴费时间:108年7月15日~7月17日,每日上午08:00~12:00;
请于上述时间(逾期不受理)持重修申请表先至教务处注册组核章,再至总务处出纳组缴费后,将申请单交回教务处注册组,始完成重修报名手续。
3.重修学生未达15人,每学分至少上课3节,15人以上每学分至少上课6节;
重修期间学生缺课时数达该科目重修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该科目重修成绩以0分计算。
4.放弃参加此次所开之重修科目,日后不得要求学校再开相同之重修科目。
5.上课时间地点于报名缴费时间截止后陆续公布在学校网页 (重补修专区)。
6.高二名单有更正,请同学自行下载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