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位妇女朋友,二十多年前因为慑于丈夫的暴力,借不到钱就一直没有回家。后来为了申请健保卡求助于警察时,才发现她已于二年前被法院宣告死亡而除户了。
当遭到婚姻暴力时,选择“暂时离开”固然是保护自己的方法之一;可是,像这样一走了之,虽保住了人身安全,却丧失了权益的姐妹们真不知还有多少!在这里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行踪不明满七年,丈夫(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声请“死亡之宣告”,八十岁以上的失踪人口更可在失踪满三年后就被宣告死亡了。
除了有被“宣告死亡”的可能外,先生也可以在你失踪三年后以“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为由,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在丧失身份权后还有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财产权。所以,不管你还要不要这个婚姻,事关个人权益还是不要等闲视之的好。
话说回来,事情如果是发生在现在,其实这位妇女朋友可依家暴法申请保护令;即使选择“出走”,也建议她寄个存证信函给先生,告知离家理由、现在居住地或联络方式等。
经过这样的沉淀,假使情况仍无法获得改善,婚姻的品质还是经营不起来的话,或许就可以考虑这种“没有实质婚姻生活的夫妻关系”的存在必要了。
总而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当中,“履行同居”是权利也是义务。你可以远行,但是,切记“行必有方”才能让自己站得住立场,也才是真正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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