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为应公教人员保险(以下简称公保)保险费率自民国105年1月1日起调整之需,本部业已将调整后新保险费率相关书表置于本行万维网“公保服务”项下,请贵要保机关自行下载使用,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本(104)年7月28日部退一字第1043999841号函办理。

二、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本(104)年7月17日会衔厘定公保之保险费率如下:

(一)不适用年金规定之被保险人(私校被保险人以外之人员),保险费率自1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8.83%。

(二)适用年金规定之私校被保险人,保险费率自1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25%,自1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12.25%,自1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3.4%。

(三)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48条规定,新增适用公保年金规定者之保险费率,于该修正条文施行后,亦应比照前述(二)适用年金规定之私校被保险人适用之保险费率厘定。

三、本次新增保险费率相关书表明细如下,均自105年1月起使用:(置于本行万维网([URL].tw)“公保服务”中“表格资料”之“承保类”项下)

(二)号次 8:公保保险俸(薪)给及保险费分担计算表─私立学校专用(保险费率:10.25%)

(三)号次 9:公保保险俸(薪)给及保险费分担计算表─退休(职)已领养老给付且于103年6月1日以后再加保人员专用(保险费率:8.83%)及私立学校教职员专用(保险费率: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