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条第3项规定:“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之任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而所谓“其他人事措施”,系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之任用、升迁、调动等相类之人事行政作为均属之。
(二)查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中对技工、工友及临时人员等非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约雇之人事措施,亦属相类“任用、升迁、调动”等人事权运用之范围。是若机关首长雇用其二亲等姻亲担任按日计酬之临时人员,参照本法第3条第2款及第4条第3项之规定,该雇用行为核属依法应回避之范畴。至所询个案是否有违本法相关规定,请依前揭说明,详就其情节事证具体查明后,审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