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

二、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

四、填具国家赔偿请求书,并检附相关事实之证明文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五、请求权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时,可以委任代理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议。

六、请求权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么各个代理人均可单独代理请求权人。

七、委任书应于最初为协议行为时提出之。

八、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为一切协议行为之权,但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回损害赔偿之请求、领取损害赔偿金、受领原状之回复或选任代理人,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九、对于代理权加以限制者,应于委任书内记明。

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事实及国家赔偿责任之原因事实时起2年内;或自损害发生时起,5年内,以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