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印发公布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近年来,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大部分设在农民家中,卫生条件、设施设备较差,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意识淡漠,厨师等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大量使用外购凉菜……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西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通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并征求各乡镇、各部门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农村集体聚餐依据及解释(1-5条)。主要内容:介绍了《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并赋予解释。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聚餐的相关制度及要求(6-8)。主要内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食品安全申报备案制度、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的相关要求、对乡村厨师的相关要求、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第三部分:农村集体聚餐的相关职责及解释权(9-12)。主要内容:县市场监管局监管所、村委会、举办集体聚餐家庭相应的责任,及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部分:农村集体聚餐的相关附件表。主要内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集聚餐情况统计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告知书》《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登记表》《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为保障农村地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便人民群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大通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