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起, 任何曾持有正式牌照人士( 即牌照上并无附带任何考试或培训条件, 或如有该等条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过有关考试或修毕指定课程) , 拟暂时停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 在牌照届满后24个月内再申领牌照, 可获豁免学历要求, 亦毋须再通过考试。
地产代理牌照持有人若申领营业员牌照, 袛要所持牌照为一正式牌照( 即牌照上并无附带任何考试或培训条件, 或如有该等条件但在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通过有关考试或修毕指定课程) , 可毋须通过营业员资格试。
持有正式营业员牌照的人申领地产代理牌照, 若从未通过地产代理资格试, 又或身为资深从业员而未有于2001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指定地产代理课程, 则必须通过地产代理资格考试。
申领另一类个人牌照, 亦须符合以上第3项有关24个月的规定。
修例后, 持牌地产代理在其信件、 账目、 收据、 单张、 小册子及其他营业文件上衹须列明:
其营业名称(不须列明持牌人姓名或名称);
在非单张或小册子形式的广告内, 持牌地产代理衹须列明上述(i) 及(ii) 项。
如有查询, 可致电监管局发牌热线2111 2777 或2111 3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