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购退税土地5年内赠与子女,应追缴土地增值税。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退还土地增值税后,重购的土地从完成移转登记日起,5年内不能移转或供营业、

出租给他人使用;若重购地赠与移转登记给子女,因产权已由受赠子女取得,依现行税法规定,仍应追缴原先退还的税款。

该处进一步说明,例如张先生在103年3月出售高雄市新兴区的自用住宅用地,104年6月再购买高雄市三民区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请重购退税,

依规定追补原退还的土地增值税款。因此,该处特别提醒民众,已办理重购退税的土地,5年内不能再行移转或转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