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贵公司、商号)所填载之“机车报废切结书”,本分署仅协助转交监理机关办理后续机车报废作业。
台端(贵公司、商号)之机车是否符合切结报废资格或所欠缴之燃料使用费是否免予缴纳,将由监理机关负责审核,并由监理机关通知台端(贵公司、商号)审核结果。
监理机关如通知台端(贵公司、商号)之机车符合切结报废资格或所欠缴之燃料使用费免予缴纳者,本分署于报废前已进行之执行程序,其所生之金融机构作业手续费及执行必要费用,应由台端(贵公司、商号)负担,恕无法退还。
【机车报废申请流程说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0条第3项规定,若机车未继续使用,并完全符合下列状况,可填具“机车报废切结书”,办理切结报废︰
1.出厂逾10年(即民国91年之前出厂)。
2.民国97年8月1日后无使用道路违规,无投保车辆责任强制险即无参加环保排气检验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