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于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毁灭或废弃时,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留残价者,不足额得列为当年度损失。其超过预留残价者,超过额应列为当年度收益。因此,已达耐用年数的固定资产,如欲报废,无须事前向国税局申请报备,但并非指该类固定资产即当然报废,仍应举证证明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为损失。

该局补充说明,迩来发现营利事业列报已达耐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经查核后发现该资产仅从财产目录除帐,实际上仍继续使用或闲置,并未实质报废,不符合资产报废损失列报的规定,致遭剔除补税。

该局另强调,资产报废必须确实将资产毁弃或变卖,且需有毁弃前后照片、清运费、回收场收据等资料可供查证,始得列报损失;变卖价金应列为营业外收入,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办理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