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920号原告陈学军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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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学军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陈学军17983元存款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10月17日起至1997年5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计算,从1997年5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820元计算,从200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983元计算,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