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油脂、脱水鲔鱼、鱼油、芽孢乳酸杆菌发酵物和抗氧化剂。
家禽油脂、鱼油、鲔鱼粉、芽孢乳酸杆菌发酵物和抗氧化剂。
家禽油脂、鱼油、芽孢乳酸杆菌发酵物和抗氧化剂。
家禽油脂、豌豆蛋白、鱼油、菊苣、芽孢乳酸杆菌发酵物和抗氧化剂。
(一)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境外动物或动物产品等应施检疫物输入我国,应符合动物检疫规定,
并依规定申请检疫。擅自输入应施检疫物者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未依规定申请检疫者,将课以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二) 境外商品不得随货赠送应施检疫物。
检疫机关销毁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