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减免租金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等2个扶持项目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3号)
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房产税按从租计征部分统计。
减免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减免天数折算为月。
厦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统计部门确认的名单为准)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 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 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奖励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