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需办理就学贷款者:因减免金额不能申请贷款,请先办理减免后再办理就学贷款。

六、 “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在修业年限内可减免修读辅系、双主修及教育学程之学分费用,依各类别补助比例予以减免。请于缴完学分费用后,持学分费收据、当学期选课清单至生辅组办理。另“原住民学生”修读辅系、双主修及教育学程之学分费如已超过定额减免之标准,则无法再减免。

七、 申请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补助,110年度家庭所得(含配偶)总额须低于新台币220万元。

八、 申请身障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生暨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等类别,除原规定须检附内含详细记事户籍誊本外(申请日期须于111年11月1日后才具效力),亦可检附含详细记事之新式户口名簿。

※新庄户政事务所于111年12月13日(星期二)将至野声楼1楼谷欣厅提供户籍誊本申办服务,请同学善加利用。

九、 凡依据各类学生就学减免办法申请就学减免之学生,不得申请政府所提供其他教育补助费,两者仅能择一办理。另在同一学期已享受就学减免费用者,亦不得再重复申请;而延长修业年限、暑期(重)修、补修者皆不包含于学杂费减免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