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生:109年6月4日至24日。

(二)新生、转学新生、复学生:109年8月13日前。

(一)旧生:请至“学生资讯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格(手机有变更者亦需更新),申请表须亲自签名,并检附相关证件办理。

(一)旧生:109年8月1日起下载缴费单。

(二)新生及转学新生:109年9月2日起下载缴费单。

五、申请身障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生暨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等类别,除原规定须检附内含详细记事户籍誊本外(申请日期须于109年5月1日以后才具效力),亦得为含详细记事新式户口名簿;另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致公众集会恐有风险之故,本学期暂不提供校内户籍誊本申请服务。

六、申请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补助,108年度家庭所得总额须低于新台币220万元。

七、“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原住民学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在修业年限内可减免修读辅系、双主修及教育学程之学分费用,依各类别补助比例予以减免。请于缴完学分费用后,持学分费收据及当学期选课清单至生辅组办理;另“原住民学生”修读辅系、双主修及教育学程之学分费如已超过定额减免之标准,则无法再减免。

八、同时申办减免及就学贷款的同学,因减免的金额须扣除后的余额才能申请贷款,请务必先办理减免再办理贷款。

九、凡依据各类学生就学减免办法申请就学减免之学生,不得申请政府所提供其他教育补助费,两者仅能择一办理。另在同一学期已享受就学减免费用者,亦不得再重复申请;而延长修业年限、暑期(重)修、补修者皆不包含于学杂费减免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