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富文广旅体文娱许准〔2022〕015号)

你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等相关材料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王星华没有该条例第五十三条不得担任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经审查该场所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之规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同意该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意见和信息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号:浙娱歌20223301110009)。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