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并可吸收我市部分优秀专家、学者等为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本团体设有专家委员会,邀请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个人成为协会的专家委员或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介绍;

(四)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指导、协商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五)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违反章程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章程造成一定影响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