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有关发展会员的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性学术团体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中国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又分为团体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四类。
凡符合《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团体均可向本会申请入会,经本会会员发展部审核批准后统一颁发证书牌匾。
对足部反射区健康法有特殊贡献的中外人士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可授与荣誉会员称号。
1.有资格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3.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培训;
4.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人才选拔活动、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等权利;
5.本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本会会员的稿件;
6.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1.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培训及会议的费用优惠;
2.在本会网站免费宣传企业一年;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竞赛及创优评先活动;
4.可向本会请求协助举办学术、管理研讨会或培训班;
5.优先与本会合作开展活动,举办重要活动时可邀请本会作为支持单位参与;
6.可邀请本会领导出席其主办的相关活动;
7.可在本会网站免费宣传企业一年;
(一)不同类别会员入会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二)建立会员档案,并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三)应按时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会费者,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员证应向发证单位声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应按时缴纳会费,以支持本会开展活动。
1.各类会员的会费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2.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4.会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有退会自由,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