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在汇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修建的钢架棚总占地面积5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63平方米。其中:第一处占地面积91平方米,建筑面积91平方米,钢架结构;第二处占地面积162平方米,建筑面积162平方米,钢架结构;第三处占地面积210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平方米,钢架结构;第四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钢架结构;第五处占地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20平方米,钢架结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上述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