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在红花岗区**办**路修建违法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于2015年9月开始动工修建,占地面积160㎡,一层,建(构)筑物面积160㎡,钢架结构,于2015年10月完工,用于开设洗车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筑。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9)遵综执01字第26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