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昨日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作为《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配套执行规范后,今日(3月5日),国家药监局又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下称公告)。

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而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注册申请或备案。不过,此前已在原平台提交并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继续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开展审评审批。

此外,关于原平台已注册和备案的产品,则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在2022年5月1日前,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个,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件。也就是说,5月1日起,这8.7余万个主体需在新平台注册账号并提交资料,而160余万件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则需要在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各项资料(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