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规定,全省统一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由各市(州)统一制定和调整所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并不得低于80%。《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