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划”及“办 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实施计划”

一. 客家委员会为鼓励落实及推广客语教学绩优之学校,奖励推行客 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奖励办 法”订颁“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划”;另为 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客家基本法” 第9条规定订颁“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实施计 画”。

二、109年度旨揭2项实施计划申请期限为109年12月31日止(以 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

三、收件地址:(24220)新北 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北栋17楼客家委员会文化教育处,信 封上请注明:申请“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或“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