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援助:你能从中得到什么(上)
美国最早是英国殖民地,因此法律最早也源于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在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当代美国大约平均500人就有一人担任律师,然而一般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仍然有限。“公设辩护人制度”最早于1913年洛杉矶订立,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通过,属于法律援助早期类型之一,一班情况而言,当代的法律援助不外乎美国或英国的模式,前者即由政府律师替受协助者提供援助,该资金只有三分之一来自联邦政府,其余皆透过地方政府或是来自民间的支持。后者则由政府出钱,请职业律师替穷人进行代理诉讼。(《中国律师》,1998年8月,页7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