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1建号据债权人林o龙在场称共隔成七间套房出租给第三人周○延,租期自民国110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35000元,其中一间为第三人周○延自用,其余六间则由第三人周○延出租。本件因占有于查封前,拍定后不点交。

2‧本件依台湾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548号判决本件拍卖标的应予变价分割,依民法第824条第7项规定,除买受人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条件优先承买之权,有二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故本件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执行标的均有优先承买权。

3‧本件拍卖标的,经向主管机关查询结果,表示皆无海砂屋、辐射屋、地震及火灾受创等足以影响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据债权人称其弟林o富前发现其父亲在房间躺在地上叫不动,随即通知警察及法医,法医说其父可能是晚上起来上厕所跌倒,额头上有红点,在法医来时已过世,并未送医,另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覆该局受理110报案系统,曾有一件行政相验纪录,然因非属刑事案件,并无档存资料提供,故建物内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依强制执行法第69条规定,拍卖物买受人就物之瑕疵无担保请求权,请应买人自行查明,不得于拍定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