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
惟按“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惟按“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民法第343条定有明文。债务免除系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其债务之单独行为,于其免除之意思表示达到债务人时,即生免除效力,无待于债务人之承诺或另与债务人缔结免除契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号判决参照)。免除 为债之关系消灭之原因,故债务经全部免除者 ,债之关系经全部消灭;一部免除者,则仅该免除之部分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