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即日起,各指定银行办理证券商自行买卖外币有价证券洽借外币贷款业务,应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一、依据“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第6点,并请配合“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办理。

二、办理旨揭业务规定如下:

(一)凭办文件:应凭证券商出具其与交易对手之交易确认书或文件办理。

(二)资金控管:拨款时应直接拨付交割款账户,并由证券商出具切结书声明“出售原购买外币有价证券所得将直接返还贷款银行,不得流供他用”。

(三)兑换限制:外币贷款不得结售为新台币。

三、本行101年12月6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46635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