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涉及资金汇出、入,或新台币结汇事宜,应洽外汇指定银行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以下简称作业规范)及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证券业办理外汇业务之款项收付,除其结汇有特别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办外汇业务应以外币为之者,应由客户依申报办法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亦得自其本人外汇存款账户转账支付。

二、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以信托方式办理涉及外汇之财富管理业务、或担任境外基金机构总代理人或其委任销售机构办理境外基金款项收付,以新台币申购、买回者,应由业者依申报办法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三、应确实依收付之款项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非经许可,不得有收付款项互相抵销,净额结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