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合并、撤销或其他原因,需将两个及以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的,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手续。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合并、撤销的文件或双方单位合并的股东决议等证明材料;

同一单位同一职工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时,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2.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以下要件,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本人委托单位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本人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资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委托书》(表9)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无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