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98号)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双公示信息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