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以研究发展水土保持学术及水土资源之保育利用增进国民幸福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条 本会组织解散后,其剩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人或私人企业,应归属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

一、促进全国水土保持事业之推行及服务事宜,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调查研究全国水土保持问题及其需要。

三、协助会员研究水土保持科学并加强联系与互助。

四、奖励水土保持人才培育及进修。

五、编印水土保持书刊,办理资料文献之搜集及交换。

六、联络有关水土保持团体,促进学术交流。

七、联络会员感情及举办会员福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