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有关规定,2022年6月-12月,我局接受了8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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