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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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禁止变换车道线,用以禁止行车变换车道。设于交通特别繁杂而同向具有多车道之桥梁、隧道、弯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认为有必要之路段,并得于禁止变换车道处之起点路面,标绘黄色“禁止变换车道”标字。

本标线为双白实线,线宽一○公分,间隔一○公分。

1998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编辑]

本标线分双边禁止变换车道线及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两种。双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为双白实线,其线型尺寸与分向限制线同;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为白实线配合白虚线,虚线与实线间隔一○公分,在实线一面之车辆禁止变换车道,在虚线一面之车辆允许变换车道。连续禁止变换车道路段,其间隔不足一二○米者,得视需要衔接设置之。

↑ 图像修正,上午七时至夜间十一时改成上午七时至晚间八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