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经总统于107年5月2日颁布,法律名称修正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为使化妆品业者因应调整外包装,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除化妆品应标示事项相关规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108年7月1日施行,将促使我国化妆品管理迈入新纪元,精进政府管理行政效能,并建构更具安全性及品质优质之化妆品使用环境。

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表示,因应全球化市场发展及法规协和化趋势,该法参酌国际规范,将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纳入化妆品管理,可更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后续化妆品须依卫生福利部公告之期程,业者须于上市前完成产品登录、建立产品资讯档案,另制造场所须符合优良制造准则(GMP),以取代现行含药化妆品(新法施行后改称特定用途化妆品)查验登记制度,将可加快产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费者线上查询产品资讯,加强化妆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确保稳定生产优质化妆品,维护化妆品之卫生安全。此外,该法另新增产品来源及流向资料之建立、业者主动通报义务、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等制度,大幅提高罚锾金额,以及加重违规化妆品广告之处罚,并得要求违规情节重大者刊登更正广告及下架产品,以更健全的规范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药署吴秀梅署长表示,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多项子法及法规命令均已完备,如化妆品产品登录办法、化妆品产品资讯档案管理办法、制造场所须符合优良制造准则等,并给予化妆品业者适度合理之缓冲及准备期,以减缓对化妆品产业的冲击。未来我国化妆品管理制度将与国际接轨,透过法规协和降低我国化妆品产业面对国际市场之法规障碍,提升我国化妆品产业之国际竞争力,保护消费者使用安全兼顾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