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符合劳保生育给付请领条件,但不符公保生育给付请领条件之女性公务人员,于请领劳保生育给付后,得否再申请军公教生育补助?

依劳工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略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该条例第31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于保险效力停止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得请领生育给付。第32条第3项规定略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因军公教身份请领国家给与之生育补助请领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举例: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20条第2项规定,但参加公保未满280日分娩或未满181日早产不符合公保生育给付请领条件,同时亦为军公教生育补助之女性公教人员,仅得就军公教生育补助及劳保生育给付择一请领。